索 引 号: D00230--2025-0219 分 类: 执法信息
责任部门: 吉安文化执法 发文日期: 2025-06-17 09:09:14
标 题: 吉安市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浏览:
吉安市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段时间以来,全市文广旅系统持续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有效维护我市旅游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将我市第一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吉安市查处黄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3年5月,黄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渠道招徕不特定人群开展“【春游桂林山水间】汽车四日游”旅游活动。

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1月,吉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616.50元,对其给予罚款40000元;对有关责任人员吴某某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02吉安市查处黄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3年12月,黄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组织游客参加“万载古城一日游”旅游活动。

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4年3月,吉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03吉安市查处江西国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案

2024年9月,江西国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了名为“分宜一日游”的旅游活动,未与范某某、熊某某等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江西国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3月,吉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吉安市查处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2024年9月,吉安市四季青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长沙韶山两日游”旅游活动,带团导游彭某某在旅游过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并从中非法获利220元。

导游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2024年12月,吉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导游彭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吉安市四季青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处罚。

吉安文化执法


主办:吉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版权所有 地址:吉安市城南广电传媒中心16楼 
备案证编号:赣ICP备11005266号-3 网站标识码:3608000022
赣公网安备 36080202000119号  技术支持:维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