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罚决定书文号:(吉)文综罚字〔2025〕011号
2.当事人名称:吉安市青原区高速复印图文广告店(曾镜钢)
3.营业执照:92360803MA38N59H5Y
4.案由: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
5.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并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02项关于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中的较轻情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处罚决定部门:吉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7.处罚决定时间:2025年10月9日
8.处罚内容: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00),没收涉案侵权印刷制品《数学作业本(九年级上册)》叁拾陆册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设备SAMSUNG电脑主机壹台、PIXMA打印机壹台,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9.处罚结果:执行完毕,已结案
吉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10月10日